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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我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时间:2008-10-13     浏览次数:    字号:    

各系: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精神,现就做好2008年我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

各系要大力开展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重点宣传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等(详见学工部网页),宣传工作要覆盖到所有经济困难家庭,使这项惠民政策人人皆知。同时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要求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二、申请条件

安徽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为入学前户籍在安徽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生源地助学贷款受理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铜陵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市、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共同借款人

学生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之一组成生源地贷款共同借款人。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为10006000之间的整数,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年限(在校生按学制剩余年限)最长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正常学制毕业后满两年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等额偿还贷款本金。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

()贷款利率

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贴息政策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当年91日起利息由学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

四、贷款受理时间

20081020115

五、贷款受理部门

借款人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六、申请材料

(一)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申贷学生须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已发至各系邮箱),并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确认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借款人需将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印章齐全。申请表还可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领取或到安徽省学生资助网站上下载(网址:www1.ahedu.gov.cn/xszz/)。

(二)身份证明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也可以军人证或武警证为有效证件);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加盖学校学生资助部门公章的复印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

各系报名单并加盖系公章后统一到学生处领取,1020前办理完毕。

(四)邮储银行账号

借款学生需提前到当地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个人活期结算账户(同时办理存折和卡),开户免费,预存5元至该账户,该笔款项用于支付助学贷款汇划至学校账户时的手续费,不得支取。如因手续费不足造成贷款无法及时汇付,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收据可在贷款汇付后向当地邮储银行索取。

七、注意事项

1、各系应加强对申请学生的资格审查。同一学年度,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已与农行签订合同且在续放期内的,不得再申请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已领取《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而又未成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要交回该表后方可领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

3、尚未办理学生证的大一新生,请各系在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上先行加盖各系公章,方可加盖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章。

                         

学生处

 200081010

 

 

 

 

关于做好2008年我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精神,现就做好2008年我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工作

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不仅是各级政府的应尽职责,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的重要任务。各地、各高等学校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847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县级教育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中心建设,落实相应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并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高等学校要迅速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政策,根据有关县级资助中心需要,及时协助提供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同时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各地、各高等学校要大力开展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重点宣传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等,宣传工作要覆盖到所有经济困难家庭,特别是考入省外高校的学生家庭,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在申请受理地点和校园公告栏显著位置张贴《2008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指南》(附件1),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了解贷款政策和申请办理程序及要求。

二、确保今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顺利启动

经商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2008年我省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时间为20081020日开始,115日截止。

1、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847号文件有关规定和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要求,各县(市、区)政府须与省开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有关协议文本请各县(市、区)教育局从“安徽学生资助”网(网址:http://www1.ahedu.gov.cn/xszz/)下载后提交本级政府,最迟在1015前完成签订。合作协议签订后派专人携协议文本及介绍信到省开行业务发展处(合肥市芜湖路246号)领取合同文本和U盾。

2、因今年申请受理的起止时间推迟,受理时,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需补签《借款补充协议》(附件2),补充协议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为方便学生了解情况,各县(市、区)和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于1015公布并开通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咨询电话,同时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4、由于2008年秋季已经开学,学生返乡申请贷款及签订合同时间可能较集中,各县(市、区)要制定工作预案,对申请贷款人数较多的,要采取得力措施,抽调人员协助办理。必要时可并采取分片、放号、先远后近、先省外后省内等办法,确保业务办理有条不紊。

5、为加快贷款发放进程,对省内高校,今年暂采取由高校对申请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先行开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简称“合同回执”,附件3)的办法,即高校根据学生申请,先从“安徽学生资助”网下载打印《合同回执》并按要求填写后加盖学生资助部门公章交申请贷款学生带回。《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附件4)可由学生在同一网址下载,也可到县级学生资助中心领取。

对尚未办理《学生证》的大一新生,请高校在其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上加盖学校学生资助部门公章交学生。

5、各高等学校应加强对申请学生的资格审查。同一学年度,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已与农行签订合同且在续放期内的,不得再申请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各地、各高校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李肇庆,联系电话:0551-2831830

    技术支持:省开发银行信息科技处

    联系人:杜世良,联系电话:055128676952867696              

    

附件:1.2008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指南

2.借款补充协议

3.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

4.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二○○八年十月九日

 

 

 

附件1

2008年安徽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指南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开发银行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省开行关于实施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要求,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正常入学和顺利完成学业,2008年国家开发银行将在安徽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一、申请条件

安徽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为入学前户籍在安徽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生源地助学贷款受理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市、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共同借款人

学生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之一组成生源地贷款共同借款人。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为10006000之间的整数,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年限(在校生按学制剩余年限)最长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正常学制毕业后满两年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等额偿还贷款本金。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

()贷款利率

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贴息政策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当年91日起利息由学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

三、申请报材料

(一)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申贷学生须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并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确认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借款人需将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印章齐全。申请表可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领取或到安徽省学生资助网站上下载(网址:www1.ahedu.gov.cn/xszz/)。

(二)身份证明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也可以军人证或武警证为有效证件);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加盖学校学生资助部门公章的复印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

为加快今年贷款发放进程,安徽境内高校的借款学生须提供其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开具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

(四)邮储银行账号

借款学生需提前到当地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个人活期结算账户(同时办理存折和卡),开户免费,预存5元至该账户,该笔款项用于支付助学贷款汇划至学校账户时的手续费,不得支取。如因手续费不足造成贷款无法及时汇付,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收据可在贷款汇付后向当地邮储银行索取。

四、申请及办理程序

(一)贷款申请受理截止时间

2008115止。

(二)贷款受理部门

借款人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三)签订合同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出具申报材料申请贷款。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即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特别提醒,合同中请填写存折账号,账号务必填写准确,如因填写错误造成贷款无法汇划,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具体合同签订时间,请借款学生在递交申请表时,咨询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四)合同回执寄返

安徽省外高校就读的学生,持借款合同返校后,将合同回执立即交其就读高校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校在115日前将高校盖章(学校公章或贫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章)确认的合同回执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本合同所附回执是本合同项下重要凭证,如在规定截止时间内未收到合同回执,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全部申请工作至此完成,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将审核填写完毕的借款合同(连同学生申请表、学校回执一并整理),由其汇总后上报安徽省学生资助中心办理。

五、贷款发放与支付

根据合同及合同回执,将贷款资金汇划至借款学生所在高校指定账户。

六、特别提醒

(一)借款人应认真阅读合同文本,切实履行借款人各项义务。

(二)如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三)国家开发银行及各级资助中心有权不经借款人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借款人个人信息以及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

(四)借款人个人信息和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将被录入全国联网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将会给个人未来的生活、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五)借款人应在还款后及时与市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经办邮储银行进行帐务核对工作,防止出现问题。

 

 

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

二○○八年十月

 

 

 

 

 

 

 

附件2

借款补充协议

鉴于国家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关于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规定、政策(财教〔2008196号、皖政办〔200847号)九月中下旬才下达,该时大部分高校已经开学。针对前述情况,合同各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将借款合同第三条中约定的丙方接受合同回执的截至期限顺延至2008115日。

本补充协议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

借款学生(签字、捺印):             日期: